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调压箱、燃气表、燃气具、贮罐、槽车、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燃气设施,应选用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由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定期检验、维修。未经检验的不准使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