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由用户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当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两倍计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