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房产、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商业网点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