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