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和后果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