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以机电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