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全市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应服从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