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设计组织建设。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