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涉及已竣工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于工程施工前向市公路主管部门办理以下手续:(一)就开挖工程与复原工程所需的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二)持路政管理机构出具的路产损失赔偿费证明。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公路开挖许可证;(三)在管线工程放线后,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验线后才能施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