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单位实施:(一)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二)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