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任适用本条例。本市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