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 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一)深圳港引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深圳港从事引航业务的;

(二)深圳港引航机构引航员未经指派擅自从事引航业务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