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引航员取得从事深圳港引航工作有效适任证书,经市港口主管部门聘用,方可在相应的引航区域内从事引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