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深圳港引航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深圳港引航业务工作,指派引航员为需要或者强制引航的船舶提供金天二十四小时引航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港从事引航业务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