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企业、单位、个人有保护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