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临港工业区,应当经过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