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