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下2米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