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机构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管理高新区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审查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 (四)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高新区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高新区分区规划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负责对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审核; (三)负责高新区内用地(包括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 (四)负责市政府通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投入高新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市政府为高新区提供的配套住房的分配审核; (六)负责高新区的有关统计工作; (七)负责高新区的户外广告、标识设置的初审; (八)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