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八条已修改船舶应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船舶进行油类或散装有毒有害液体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回收的,必须按规定记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