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限定范围以外的填充物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围海工程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经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证排污或擅自改变排污方式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