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油污染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清除污染,并按溢油量一百公斤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溢油量超过一百公斤的,超过部分每一百公斤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其他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