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实施应急计划,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接受海事部门或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