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

(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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