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