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作业许可证,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名、作业时间、地点和油品质量等资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