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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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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条
已修改
船舶的防污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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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