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更改水利工程名称未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