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以拍卖、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在其获得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产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