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水利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依法完善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