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市政监察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