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