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道路照明线路先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晚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修剪,费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