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严禁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