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粮食、养殖业生产、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