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已废止农业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