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六条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