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应当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气象、交通、经信、民政、公安、商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