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应当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气象、交通、经信、民政、公安、商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