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立卡(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