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畜牧、科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封山育林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