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和坝上地区人工造林困难或者具有乔、灌、草天然下种、萌芽、萌蘖能力的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疏林地等,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管理方式。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等,也可以列入封山育林范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