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