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