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