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提出或者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讨论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