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