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