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