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七条已废止已经探明的盐资源蕴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在盐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沙、种植农作物;(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倾倒垃圾;(五)其他危害盐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