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已经探明的盐资源蕴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

在盐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沙、种植农作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倾倒垃圾;

(五)其他危害盐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