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