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山西人大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