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